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5174號 歐賢、李明惠: 本院受理上訴人魏大智與你以及原審第三人鐘與結(ji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終517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fèi)1462元(上訴人魏大智已預(yù)交),由上訴人魏大智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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