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行終667號
鄭素青: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志和家電制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你住房公積金行政決定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行終667號行政裁定書。裁定如下:一、準許上訴人中山志和家電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二、準許上訴人中山志和家電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訴。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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