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jí)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行終1149號(hào) 韋光橋: 本院受理上訴人李楊貴與被上訴人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康泰派出所及你治安行政行為及要求行政賠償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行終1149號(hào)行政裁定書(shū)。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guò)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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