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4846號
曹孝陽、陳少倫: 本院受理上訴人吳健銘、鄧凱文、鄧樹堂、湯衛(wèi)蘭與被上訴人胡星星、曹孝陽、惲海平及你們健康權(quán)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484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 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6816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 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681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胡星星、曹孝陽、惲海平、史貴、陳少倫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連帶賠償208251.34元給吳健銘; 三、駁回吳健銘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519元(吳健銘已預交),由吳健銘負擔2617元,胡星星、曹孝陽、惲海平、史貴、陳少倫連帶負擔390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519元(吳健銘已預交6519元、鄧凱文已預交6519元),由吳健銘負擔2617元,胡星星、曹孝陽、惲海平、史貴、陳少倫連帶負擔3902元。胡星星、曹孝陽、惲海平、史貴、陳少倫應于履行本判決時將應負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7804元逕付吳健銘。鄧凱文預交的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6519元,本院予以退回。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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