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3634號
白深:
本院受理上訴人匡冬梅與被上訴人白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3634號民事判決。本院依法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三、白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七日內(nèi)向匡冬梅支付店鋪轉讓余款1900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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