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4364號
陳連嬌: 本院受理你與傅宜星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436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151號民事判決;二、位于廣東省中山市南區(qū)馬嶺雙龍路幸福二街1號的房屋的第三層由上訴人陳連嬌使用,第二層由被上訴人傅宜星使用,第一層及樓梯由上訴人陳連嬌和被上訴人傅宜星共同使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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