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7002號
梁家偉、郭靜敏: 本院受理上訴人郭永添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70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14170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梁家偉、郭靜敏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上訴人郭永添返還借款本金11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實欠款額為基數(shù),從2017年7月15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750元(上訴人郭永添已預交),由上訴人郭永添負擔248元,被上訴人梁家偉、郭靜敏負擔250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750元(上訴人郭永添已預交),由上訴人郭永添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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