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7295號
張俊才: 本院受理上訴人梁月娥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729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10985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張俊才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上訴人梁月娥返還借款本金50萬元及違約金(以尚欠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5年4月29日起計至全部借款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利率的四倍及日利率0.03%的標準計算,前述違約金不應超過年利率24%的標準);三、駁回上訴人梁月娥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496元(上訴人梁月娥已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10496元(上訴人梁月娥已預交),均由被上訴人張俊才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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