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5904號
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張軍與中山市石岐區(qū)飛越裝飾工程部、中山市歐科電子有限公司及你單位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終590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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