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7640號
東莞市駿達建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鐵七局集團鄭州工程有限公司與黃錦明、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764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粵2072民初399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粵2072民初399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三、駁回被上訴人黃錦明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494元,由原審被告東莞市駿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該款黃錦明已預交1494元,一審法院不作清退,由東莞市駿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項時逕付黃錦明);鑒定費2300元(黃錦明已預交),由東莞市駿達建設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494元(中鐵七局集團鄭州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由黃錦明負擔(黃錦明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中鐵七局集團鄭州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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