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7446號
劉剛、李雪: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大涌鎮(zhèn)新潮磨砂廠與被上訴人劉剛、李雪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744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17016號民事判決;二、劉剛、李雪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中山市大涌鎮(zhèn)新潮磨砂廠支付加工費425390元及利息損失(從起訴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欠款金額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一審案件受理費7680元,訴訟保全費2647元,合計10327元,由劉剛、李雪負擔(dān);二審案件受理費7680元,由劉剛、李雪負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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