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7014號
李程、李潔、張燕: 本院受理上訴人陳文杰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701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22135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李程、李潔、盧其川、張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上訴人陳文杰償還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400000為基數(shù),自2016年6月8日期按年利率24%計至清償之日止);三、上訴人陳文杰對被上訴人張燕提供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鎮(zhèn)永厚環(huán)下街新村23號4幢812房的房地產(chǎn)[房產(chǎn)證號:粵房地權(quán)證中府字第0215019533號,土地證號:中府國用(2015)第易2400951號]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張燕擔保范圍(即本金400000元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月利息的4倍,以年利率24%為限,從2016年6月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計算的利息)內(nèi)優(yōu)先受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9363元,訴訟保全費120元,合計9483元,由被上訴人李程、李潔、盧其川、張燕負擔。上訴人陳文杰已在(2017)粵2071民特626號案中交付的案件受理費4406元,一審法院予以退回給上訴人陳文杰。二審案件受理費9483元,由被上訴人李程、李潔、盧其川、張燕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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