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7082號
黃銳林、黃杏英、王雨辰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恒源典當有限公司與你典當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708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2138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2138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三、黃銳林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中山市恒源典當有限公司償還當金2300000元,支付綜合費7053.33元,并賠償律師費損失60900元; 四、中山市恒源典當有限公司就本判決第一判項、第三判項涉及的款項,對黃銳林名下位于中山市沙溪鎮(zhèn)星寶路11號錦繡沙溪054卡的房地產[房產證號:0211096434,土地證號:國(2011)易2406676]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擔保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五、王雨辰就本判決第一判項、第三判項涉及的款項,對上述抵押物不足清償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王雨辰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黃銳林追償; 六、駁回中山市恒源典當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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