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7293號
蔡干強(qiáng)、蔡干明、盧麗英、潘異興: 本院受理上訴人林光奮、蔡結(jié)貞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粵20民終729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diǎn):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粵2071民初16864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審。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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