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粵20民終114號
陳元標、郭君行、中山市景翠軒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陳靈標與被上訴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及陳元標、郭君行、中山市景翠軒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20民終11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 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5593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項; 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5593號民事判決第五項; 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粵2071民初559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陳元標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本金1347048.94元及利息、罰息(暫計至2018年1月16日利息140181.67元、罰息59905.86元;從2018年1月1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貸款執(zhí)行利率上浮50%計算罰息)”; 四、駁回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8048元,由陳元標、郭君行、中山市景翠軒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陳靈標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418元,由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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