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粵20民終7441號 付華萍: 本院受理上訴人鄧曉浣與被上訴人中山市宇派電器有限公司、李典軍、張勁松及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20民終744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粵2072民初1417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粵2072民初1417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李典軍、張勁松對中山市宇派電器有限公司尚欠鄧曉浣的上述貨款及利息的償還承擔(dān)連帶責(zé)任;四、駁回鄧曉浣的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050元、財產(chǎn)保全費177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50元,均由中山市宇派電器有限公司、李典軍、張勁松負擔(dān)。中山市宇派電器有限公司、李典軍、張勁松承擔(dān)的上述訴訟費用已由鄧曉浣預(yù)交,限中山市宇派電器有限公司、李典軍、張勁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徑付鄧曉浣,法院不另收退。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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