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粵20民終2105號 戴海文:
本院受理上訴人曾德洪與你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終21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19140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戴海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上訴人曾德洪支付貨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為基數(shù),自起訴之日即2019年7月2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為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一審案件受理費458元,由被上訴人戴海文負擔(dān),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逕付上訴人曾德洪。二審案件受理費458元,由被上訴人戴海文負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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