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粵20民終2556號
珠海中容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珠海祥銀軒建筑勞務(wù)工程有限公司與李功旺、王敏忠及你單位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終255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23773號民事判決;二、上訴人李功旺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上訴人珠海祥銀軒建筑勞務(w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0059元及利息(420059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被上訴人王敏忠對上訴人李功旺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上訴人珠海祥銀軒建筑勞務(w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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