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20民終5199號 江門市蓬江區(qū)皇嘉燈飾電器制造廠、汪利蓉: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萬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與你票據(jù)追索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終519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粵2072民初7602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江門市蓬江區(qū)皇嘉燈飾電器制造廠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上訴人中山市萬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票據(jù)款1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5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標準從2019年5月11日起計至2019年8月19日;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從2019年8月20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被上訴人江門市蓬江區(qū)皇嘉燈飾電器制造廠的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上述債務的,由被上訴人汪利蓉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