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20民終5391號 中山市一兆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何權華、張錦華、何兆發(fā)、陳瑞兒、中山市活力鎖業(y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梁月好與被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原審被告中山市一兆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何權華、張錦華、何兆發(fā)、何健華、陳瑞兒、中山市活力鎖業(y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終539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6342元,由上訴人梁月好負擔(上訴人梁月好已預交100元案件受理費,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交剩余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6242元)。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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