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20民初144號
謝文偉、梁旺勝: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豪駿電子制品有限公司訴孫文波、糜思華及你們追收未繳出資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原告起訴要點:1.判令謝文偉向原告補交出資40萬元及支付利息損失;2.判令孫文波、梁旺勝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孫文波向原告補交出資16萬元及支付利息損失;4.判令謝文偉、梁旺勝對上述第三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5.判令糜思華補交出資4萬元及支付利息損失;6.判令謝文偉、孫文波、梁旺勝對上述第五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1年4月6日14時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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