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20民初67號 余金華、周世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宏海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余金華、周世杰、李小平、成翠思、廖志成追收未繳出資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初6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 一、被告李小平應向原告繳納出資款445.5萬元;二、被告成翠思應向原告繳納出資款123.75萬元;三、被告廖志成應向原告繳納出資款123.75萬元;四、被告周世杰應向原告繳納出資款297萬元;并對被告李小平、廖志成、成翠思上述出資款69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周世杰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李小平、成翠思、廖志成追償;五、被告余金華對被告周世杰990萬元的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余金華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周世杰追償。 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20民初67號 余金華、周世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宏海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余金華、周世杰、李小平、成翠思、廖志成追收未繳出資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初67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該民事判決第1頁第3行的“(2019)粵20民初67號”補正為“(2020)粵20民初67號”。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20民初67號 余金華、周世杰:
原告中山市宏海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余金華、周世杰、李小平、成翠思、廖志成追收未繳出資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粵20民初67號民事判決。成翠思、廖志成不服,提出上訴。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上訴要點:撤銷一審判決第二、三項,并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逾期將依法審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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