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020)粵20民終5380號
林潔嫻、林錫彬: 本院受理上訴人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與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0)粵20民終53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2793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27936號民事判決第五項;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2793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葉偉湘、林潔嫻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借款本金3877896.82元及利息、罰息【暫計至2019年9月23日,利息31675.95元、罰息372923.88元;從2019年9月2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尚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罰息利率即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定價基準(zhǔn)加點(diǎn)的1.5倍,即(LPR+1.305%)×1.5計收罰息】四、駁回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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