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行終387號
諶小英:
本院受理上訴人金暉(中山)金屬制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第三人諶小英責(zé)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行政決定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采用郵寄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1)粵20行終387號行政裁定書。裁定要點(diǎn):一、準(zhǔn)許上訴人金暉(中山)金屬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二、準(zhǔn)許上訴人金暉(中山)金屬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訴;三、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行初1745號行政判決。一審案件受理費(fèi)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減半收取為25元,均由上訴人金暉(中山)金屬制造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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