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民終164號
賀志業(yè)、魏成利:
本院受理上訴人何國強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16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27803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賀志業(yè)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上訴人何國強償還借款本金11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實際結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付)。三、駁回上訴人何國強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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