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20民終5011號 中山彼安箱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邱梅珍與被上訴人彭妙女、鄭國賢、原審被告楊健及你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dá)本院(2020)粵20民終50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一、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1604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xiàng);二、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粵2071民初1604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xiàng)為:原審被告中山彼安箱包有限公司、楊健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被上訴人彭妙女、鄭國賢償還借款80萬元及利息(以8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0.33%自2016年12月16日起計(jì)算至借款清償之日止);三、駁回被上訴人彭妙女、鄭國賢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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