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粵20民終7101號 宋玉坤:
本院受理上訴人伍偉彬、中山市大涌鎮(zhèn)創(chuàng)先界木廠、吳嘉誼因與被上訴人陳和平、宋玉坤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終71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552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552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宋玉坤、伍偉彬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陳和平連帶支付賠償款89272.33元;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552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宋玉坤、中山市大涌鎮(zhèn)創(chuàng)先界木廠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陳和平連帶支付賠償款17083.52元,吳嘉誼對中山市大涌鎮(zhèn)創(chuàng)先界木廠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四、駁回陳和平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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