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878號 曹亞翔、歐滿斤:
本院受理上訴人何漢炘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87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5627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5627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為:被上訴人曹亞翔、歐滿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上訴人何漢炘清償借款本金391000元及利息(以391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5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駁回上訴人何漢炘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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