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粵20民終7514號 中山市本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佛山市順德區(qū)銳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湯桂生、湯志生、原審被告黃瑞興及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單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終751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粵2072民初1129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粵2072民初1129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被上訴人湯桂生對原審被告中山市本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上訴人佛山市順德區(qū)銳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1322元(佛山市順德區(qū)銳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預(yù)交),由中山市本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湯桂生負擔并于支付上述款項時逕付佛山市順德區(qū)銳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二審案件受理費11322元(佛山市順德區(qū)銳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預(yù)交),由中山市本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湯桂生負擔并于支付上述款項時逕付佛山市順德區(qū)銳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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