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1855號 黃少麗、梁其榮:
本院受理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東升支行訴中山市廣浩房地產有限公司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方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185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3625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3625號民事判決的第三項、第四項;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3625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為:被上訴人黃少麗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向上訴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東升支行償還借款本金265765.64元以及利息、利息的復利、罰息[截止至2019年12月18日,利息為8547.23元,利息的復利為221.11元、罰息為422.41元;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止,以未到期本金為基數(shù),按合同約定的貸款執(zhí)行利率(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83.5個基點)計付利息,以到期本金為基數(shù),按罰息利率(上述執(zhí)行利率上浮50%)計付罰息,該期間產生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貸款執(zhí)行利率計付復利至利息實際清償之日止,該期間前尚拖欠的利息8547.23元按合同約定的貸款執(zhí)行利率自2019年12月19日起計付復利至該利息實際清償之日止;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尚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罰息利率計付罰息。另,借款期間遇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或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調整,執(zhí)行利率自調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調整];四、被上訴人梁其榮、中山市廣浩房地產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被上訴人黃少麗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上訴人梁其榮、中山市廣浩房地產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上訴人黃少麗追償;五、駁回上訴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東升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630元,訴訟保全申請費1964元,合計7594元,由被上訴人黃少麗、梁其榮、中山市廣浩房地產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630元(上訴人已預交),由上訴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東升支行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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