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3171號
李竟、中山市大涌鎮(zhèn)聚興服裝工藝廠、李朋生:
本院受理上訴人姜志銀與李竟、廣州市川之渝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涌鎮(zhèn)聚興服裝工藝廠、李朋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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