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jí)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行終502號(hào) 楊哈:
本院受理上訴人金暉(中山)金屬制造有限公司與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你責(zé)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行政決定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2021)粵20行終502號(hào)行政裁定書(shū)。裁定要點(diǎn):準(zhǔn)許金暉(中山)金屬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訴與起訴。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guò)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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