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1527號 陳水良:
本院受理上訴人江遠波與被上訴人陳水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152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判決如下: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741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741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陳水良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江遠波返還履約保證金29751.6元;四、陳水良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江遠波返還入場費98526元;五、駁回江遠波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江遠波負擔(dān)3318元,陳水良負擔(dān)248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上訴人江遠波負擔(dān)3318元,被上訴人陳水良負擔(dān)2482元。(一、二審訴訟費用已由上訴人江遠波預(yù)交,本院及一審法院不作退還,由被上訴人陳水良直接向上訴人江遠波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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