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553號 中山金圣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高彤與被上訴人黃梅展、原審第三人黃健華及你公司不當?shù)美m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公司通過郵寄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5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19164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黃梅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上訴人高彤返還100000元及其利息(計算:以1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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