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4726號
吳嘉儀: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因與被上訴人吳嘉儀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撤回上訴。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辦單位: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設(shè)計制作及技術(shù)支持:中山網(wǎng) 粵ICP備11053359 粵公網(wǎng)安備 442000024433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