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2866號 胡文博: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與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1)粵20民終28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diǎn):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2282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xiàng)、第三項(xiàng);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22464號民事判決第四項(xiàng);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2246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xiàng)為:胡文博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師費(fèi)34357元;四、駁回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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