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3725號 陳雪華: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與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37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1837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18375號民事判決第四項;三、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1837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陳雪華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師費18318元;四、駁回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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