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3398號 李虎:
本院受理上訴人陳壁康因與被上訴人中山市通朗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朗公司)、李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339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11670號民事判決;二、駁回中山市通朗機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訴。一審案件受理費6685元(已由中山市通朗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預(yù)交),退還中山市通朗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上訴人陳壁康預(yù)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6685元,予以退還。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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