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3516號
吳凡:
本院受理上訴人梁海山與被上訴人楊帆、原審被告黃升、范志紅、張斌、原審第三人珠海逸豪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及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351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一審判決;二、駁回楊帆的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辦單位: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設計制作及技術支持:中山網(wǎng) 粵ICP備11053359 粵公網(wǎng)安備 442000024433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