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4715號 唐明文:
本院受理上訴人朱娜玉與你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471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979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979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唐明文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朱娜玉償還借款36999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3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13999元的利息自2020年7月16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超過年利率6%的按6%計算);三、駁回朱娜玉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772元,由朱娜玉負擔12元,唐明文負擔76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62元,由朱娜玉負擔12元,唐明文負擔550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已由朱娜玉預交(二審預交了772元),本院應(yīng)向朱娜玉退回多繳的210元受理費,法院不再另作其他收退處理,由唐明文在履行判決時將應(yīng)負擔的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1310元一并徑付與朱娜玉。。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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