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5355號 黃潤慶:
本院受理上訴人楊之光、孫念念與被上訴人楊子及你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535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一審判決;二、在(2013)中一法執(zhí)字第6122號案件中,中止對位于中山市坦洲鎮(zhèn)大興路16號2層74卡商鋪的執(zhí)行;三、駁回楊之光、孫念念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