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民初220-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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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立與被告陳瑞英(220)、賀玲(221)、李賢秀(222)、李來招(223)、王蘭蓉(224)、倪曉武(225)、勞茜菡(226)及你方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七案,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初220-22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駁回原告李立的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30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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