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民終1715號
李曉偉、中山市古鎮(zhèn)正好燈飾配件門市部:
本院受理上訴人鐘玉珍與你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1715號民事判決。判決要點:一、撤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粵2072民初1632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粵2072民初1632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李曉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鐘玉珍支付貨款116637.4元及逾期利息(以116637.4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1月29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駁回鐘玉珍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