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民終3490-3502號 吳瑛偉: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潤誠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3490-3502號)、龍光工程建設(shè)有限公司(3490-3502號)與被上訴人廣東華洋建設(shè)有限公司(3490-3502號)、葉常春(3490-3502號)、楊宜有(3490號)、潘正寬(3491號)、李容根(3492號)、孫曉虎(3493號)、葉兆華(3494號)、劉澤平(3495號)、李勝國(3496號)、鄺相云(3497號)、孫永碧(3498號)、何全蓉(3499號)、何明孫(3500號)、何明富(3501號)、孫興平(3502號)及你勞務(wù)合同糾紛13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1)粵20民終3490-350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diǎn):本案按上訴人中山市潤誠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涉港澳臺或涉外一方為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為終審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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