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粵20民初173號 李勇軍: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訴張厚文、劉東亮、段壽海、戚文明、段壽紅、李正如、鐘宙晃及你環(huán)境污染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初17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 一、被告張厚文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支付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款11353751.85元; 二、被告劉東亮對本判決第一項中的483404.03元與張厚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被告段壽海、段壽紅對本判決第一項中的331737.62元與張厚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被告李正如對本判決第一項中的1091016.04元與張厚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被告戚文明對本判決第一項中的932492.34元與張厚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六、被告李勇軍對本判決第一項中的111899.08元與張厚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七、被告鐘宙晃對本判決第一項中的223798.16元與張厚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被告張厚文、劉東亮、段壽海、段壽紅、李正如、戚文明、李勇軍、鐘宙晃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共同向原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賠償律師費20000元; 九、駁回原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的其他訴訟請求。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粵20民初173號 李正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訴張厚文、劉東亮、段壽海、戚文明、段壽紅、李勇軍、鐘宙晃及你環(huán)境污染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民初17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 一、被告張厚文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支付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款11353751.85元; 二、被告劉東亮對本判決第一項中的483404.03元與張厚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被告段壽海、段壽紅對本判決第一項中的331737.62元與張厚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被告李正如對本判決第一項中的1091016.04元與張厚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被告戚文明對本判決第一項中的932492.34元與張厚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六、被告李勇軍對本判決第一項中的111899.08元與張厚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七、被告鐘宙晃對本判決第一項中的223798.16元與張厚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被告張厚文、劉東亮、段壽海、段壽紅、李正如、戚文明、李勇軍、鐘宙晃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共同向原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賠償律師費20000元; 九、駁回原告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的其他訴訟請求。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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