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民初229-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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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立與被告楊平、葉逢春(229)、潘晶(230)、劉峰(231)、李淑萍(232)、李娜娜(233)以及第三人惠州市光大置業(yè)有限公司、光耀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惠州市鑫來集團有限公司、惠州市眾望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資有限公司、惠州眾望光耀城房地產有限公司、楊鎮(zhèn)古、郭贊樓、郭耀名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粵20民初229-233號民事判決。李立不服,提出上訴。因你(你單位)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你單位)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逾期將依法審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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