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民申263號
江門市品恪燈飾有限公司、姜文廣:
本院受理張海偉與中山市尚銳燈飾照明有限公司及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申26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要點:準(zhǔn)許張海偉撤回再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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