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民再47號
徐誠華:
本院受理周芳與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再4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要點: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粵2071民初5298號民事判決;二、徐誠華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借款本金399733.5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暫計至2019年9月2日,利息24348.97元、罰息22762.18元、復利2750.96元。之后至本息實際清償之日止,罰息、復利分別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應付未付利息為基數(shù),均按罰息利率即月利率1.95%計算。但上述所有利息、罰息、復利之和不得超過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的金額)。三、駁回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原審案件受理費8042元(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預交),由徐誠華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再審案件受理費8042元(周芳已預交),由周芳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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