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民終5621號 陳月英:
本院受理上訴人董高波與你及原審被告中山市七棵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門市江海區(qū)卓雅燈飾有限公司、肖滔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5621號民事判決。判決要點:一、維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粵2072民初284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粵2072民初284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中山市七棵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門市江海區(qū)卓雅燈飾有限公司和肖滔、陳月英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nèi)共同向董高波支付貨款121461元并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實欠貨款數(shù)額為計算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1年1月28日計至清償完畢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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