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民終6860號
潘銀生、易金橋: 本院受理上訴人中山市煜華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煜華公司)與中山市象田電器有限公司、你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民終6860號民事判決。判決要點: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1607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和訴訟費負擔部分;二、變更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粵2072民初1607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潘銀生、易金橋?qū)χ猩绞邢筇镫娖饔邢薰镜纳鲜鰝鶆粘袚B帶清償責任。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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